假冒他人名义租车抵押 偷盗摩托获刑两年七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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娄底新闻网讯(通讯员 张灿聪)近日,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诈骗、盗窃案,以诈骗罪,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以盗窃罪,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六万元。
邹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2019-02-17,被告人邹某使用在出租车上捡来的身份证和驾驶证,在新化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大众轿车,并从该店工作人员处获得一张他人的机动车行驶证。为偿还借款,邹某便想将该车抵押还债。8月2日,邹某使用他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购得的虚假身份证,假冒他人名义将之前租赁的大众轿车以人民币3万元抵押给冷水江市某车店。所得账款部分用于还债,部分被挥霍。
2019-02-17晚,被告人邹某乘车从新化县到冷水江市寻找盗窃目标,发现被害人兰某的豪爵牌两轮女士摩托车停在某小区内,遂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该摩托车盗走。经鉴定,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。6月27日,民警将被告人邹某抓获,并查获被盗摩托车,当日民警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兰某。到案后,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其罪行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构事实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;采取秘密手段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、盗窃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被告人邹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,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;到案后,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其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邹某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当数罪并罚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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